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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鄭州市科技型企業評價管理辦法

        2020-07-02 行業新聞 |

         

        鄭州市科技型企業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鄭發〔2019〕4號),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精準支持力度,壯大科技型企業群體,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科技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范我市科技型企業評價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企業。
        第三條  科技型企業評價工作采取企業自主評價,縣(市、區)、開發區屬地管理,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全市科技型企業評價及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支持和培育全市科技型企業的政策措施,研究下達工作計劃;
        (二)負責科技型企業公示及名單公布;
        (三)協調、解決評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四)指導、監督、檢查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型企業評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開發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型企業評價審核部門,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在線填報《鄭州市科技型企業信息表》;
        (二)負責科技型企業信息審核、推薦工作;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型企業日常管理、入庫企業抽查,協助市科技局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科技型企業的評價審核可依托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共同開展。
        第三章 條件程序
        第七條 科技型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依法納稅的企業法人單位;
        (二)企業從事的研發、生產、經營及服務活動須符合國家產業技術發展政策;
        (三)企業擁有有效期內的與主要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知識產權應沒有爭議或糾紛);
        (四)大?;蛲纫陨蠈W歷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五)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2%以上,或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10%以上(當年注冊的企業,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會計年度確定相關指標);
        (六)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企業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八條 科技型企業評價程序:
        (一)申請填報。企業在鄭州市科技局網站“鄭州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進行注冊后,進入“科技型企業評價管理系統”,在線填寫相關電子表格,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年度財務報表(當年注冊的企業提供上月財務報表)、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證明及其他材料掃描上傳系統,審查無誤并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后,進行系統提交。
        (二)審核推薦??h(市、區)、開發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通過評價管理系統予以確認推薦,并將推薦企業名單加蓋公章后報送至市科技局。
        (三)登記入庫。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科技型企業評價工作。對于通過縣(市、區)、開發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認推薦的企業,進行審核登記入庫,賦予登記編號并發文公布。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凡申報市本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須先取得科技型企業資格。由市科技局負責向國家、省推薦的科技事項,其承擔單位為企業的,須具備科技型企業資格。市本級各類科技計劃經費重點向科技型企業傾斜支持。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可享受我市出臺的一系列面向企業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笫十一條 已評價的科技型企業在《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變前提下,企業名稱、住所、法人代表、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的,應在三個月內通過評價管理系統掃描上傳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有關變更證明,并更新相關信息,其科技型企業編號不變。
        第十二條 市科技型企業實行年報統計報告制度。登記入庫的的科技型企業每年六月底前應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填報上年度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會同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入庫科技型企業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已公布科技型企業總數的5%(不含當年登記入庫企業)。
        第十四條 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取消科技型企業登記入庫編號,當年不再受理科技型企業評價申請。
        第十五條 已入庫科技型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評價申請。
        (一)在填報信息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連續兩年拒絕填報年度統計數據的;
        (三)有偷稅、騙稅等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和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2019年度及以前通過備案的鄭州市科技型企業自動登記入庫,企業編號不變,且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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